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
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
2018.4 . 18 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2018.6.5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提升維護教師權益,增進教師福祉,加強教師聯繫,並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臺中市立東勢國中(臺中市東勢區東崎路五段四一五號)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:
一、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。
二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三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。
四、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五、派出代表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六、可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七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。
八、派出代表參與本市教師會。
九、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-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-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-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-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- 議決團體之處分。
-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-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-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-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- 通過理事長聘免之工作人員。
- 討論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審核年度決算。
-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。
- 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- 其它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- 喪失會員資格。
-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二人,顧問二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不得行使選舉權。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團體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年度召開兩次,監事會每年度召開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
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佰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佰元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