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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

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章程

2018.4 . 18 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2018.6.5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 一 條  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 二 條  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第 三 條  本會以提升維護教師權益,增進教師福祉,加強教師聯繫,並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。

第 四 條  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。

第 五 條  本會會址設立於臺中市立東勢國中(臺中市東勢區東崎路五段四一五號)。

第 六 條  本會之會務如下:

一、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。

二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
三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。

四、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
五、派出代表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
六、可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
七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。

八、派出代表參與本市教師會。

九、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。

第二章  會員

第 七 條 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。

第 八 條 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九 條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
          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   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條 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一條 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第十二條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三條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四條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團體之處分。
  •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五條 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六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•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通過理事長聘免之工作人員。
  • 討論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 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。
  • 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其它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

第二十條 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廿一條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廿二條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廿三條 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第廿四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二人,顧問二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  會議

第廿五條 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廿六條 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不得行使選舉權。

第廿七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•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• 會員之除名。
  •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八條  理事會每年度召開兩次,監事會每年度召開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

          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廿九條 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三十條 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

第卅一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佰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佰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三、會員捐款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五、其他收入。

第卅二條 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卅三條 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卅四條 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。

第六章  附則

第卅五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卅六條 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卅七條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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